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已经2023年11月7日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1月16日通过安徽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全省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及相关领域专家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省咨询协会(或“省咨协”),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APAE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性。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服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建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于安徽省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www.ahaec.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工程咨询行业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和学术研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承担本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具体工作,协助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检查、继续教育等基础性工作。
(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在工程咨询中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规范工程咨询市场。
(四)根据会员需求,举办报告会、业务讲座、培训班、论坛和研讨班等,交流和推广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经验,做好工程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工程咨询从业人员素质。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初审等工作。
(六)规范开展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级评定、优秀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表彰等活动,提高工程咨询成果质量,树立行业先进典型。
(七)加强工程咨询行业信息交流,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行业刊物及参考资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做好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宣传推广。
(八)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组织会员参与国际工程咨询行业相关组织的重要活动,推动工程咨询理论和方法创新。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政府、投资业主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发挥行业自律功能,维护行业声誉和市场秩序。
(十一)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它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政策建议、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评优评先、执业检查、会员服务、培训会务、学术交流、行业调查、信息宣传、委托事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企事业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业务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且通过本会完成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证书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备案证明;
2.个人身份证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信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7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兼职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成为本会会员1年以上;
(三)遵守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义务;
(四)有良好信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好业绩的单位代表人,及在工程咨询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会员;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1-1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确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八)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一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聘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7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